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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倡议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全市外资、外贸、商贸流通、电商企业: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省已于1月23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截止至1月26日24时,全国新型肺炎已确诊2744例,出院51例,死亡80例,疑似5794例,其中广东累计确诊146例,出院2例,清远确诊3例。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基于当前形势,现向您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建议企业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建议企业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建议企业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三、合理安排未返清复工职工休息休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清远复工的职工,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建议企业确保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建议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议按规定申请享受稳岗补贴。

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企业,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建议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建议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建议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六、减少疫区人员往返流动

建议企业全面了解掌握并密切关注所属湖北籍特别是武汉地区职工,动员他们继续留在清远过年,减少和避免人员流动,给予关爱温暖,让他们过上安定祥和春节。建议企业通知已回湖北省的职工近期留在当地,等疫情稳定后再返回清远;在疫情尚未稳定前,广大企业不得要求已赴武汉市的职工按原计划回清远工作,要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各项部署要求。特别强调的是,如企业职工或家人朋友已从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来清远,建议认真记录来清远车次情况、近期(抵达清远后14日内)每日活动范围和接触人员范围、自我隔离5-7天、早晚测量和登记体温、取消聚会和集体活动、外出佩戴口罩、保持住所通风注意休息、密切关注近期接触人员健康状况。

七、做好职工疫情防控监测处置工作

建议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大防疫知识宣传力度,加强对职工的体温监测和外出人员的动态统计,落实好佩戴口罩上岗等防护措施,职工出现不适立即就医,积极防范和有效处置突发情况。同时,号召全体职工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哄抬物价、囤积居奇。

广大企业朋友们,防治疫情,维护稳定,人人有责!衷心感谢您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我们坚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共同努力、万众一心、群防群控,一定能打赢这场突发的疫情防控阻击战。



清远市商务局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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