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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佛府〔20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现将《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佛山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开放引领发展新优势,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外资引进力度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重点推进服务业和制造业领域有序开放,大幅度放宽在金融、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制造业、农业和能源资源等领域的限制。

(二)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国资国企等公有资产的引导作用,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探索利用PPP、引导基金等多种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三)加大引进新兴产业项目。鼓励外资投资基础性研究和公共研发平台。重点推动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集群突破发展。加大中德工业服务区与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等机构的合作,打造中德工业城市联盟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联手德国汉诺威展览公司,发展以工业展览为核心的现代会展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实施年限:2018年—2022年。

(一)加大新批增资项目奖励。对在佛山设立符合我市鼓励产业政策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批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二)开展重大项目支持。对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佛山投资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 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大对新兴产业项目支持力度。对新设立的新兴制造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外资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佛山直接投资符合我市鼓励产业政策的项目,且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五)特殊项目“一事一议”。鼓励外资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加快出资到位的重大项目且未享受本大点第(一)—(四)点财政奖补,或各区人民政府申请、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外资项目,可启动“一事一议”的特殊程序给予重点支持。

(六)实行财政重大贡献项目奖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市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市财政按其当年对市级财政贡献量的20%给予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大用地保障力度

(一)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市、区共同优先给予安排落实存量用地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实施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对投资强度大、亩产税收高、用地集约节约、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保障其增资扩产用地并享受优惠地价。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对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实行弹性出让和先租后让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允许工业用地按最长年限一次性出让给企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地价款。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可直接协议出让给原承租企业。

四、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一)支持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对依法依规来佛山创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放宽申请办理签证的资格条件,提供停居留便利,实行为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服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给予最长期限达5年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二)给予港澳居民专享服务。在佛山就业的港澳居民在缴纳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待遇,且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限自住)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在佛山工作的港澳专业人士(金融业)参与内地从业资格(金融业)考试。

(三)支持引进海外高层人才。对引进居世界领先水平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新引进的市科技创新团队,每个给予2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资助;国(境)外优秀博士来佛山工作资助标准按省和市相关文件执行,新建博士工作站等资助标准按省相关文件执行。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鼓励金融机构向外商投资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培育的科技型外商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市、区各级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策给予重点支持。

(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两倍净资产限额内获得本外币跨境融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三)支持外资融资租赁业发展。对新设或新迁入我市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人民币。上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注册资本到位且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开展融资租赁合同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申请扶持资金。鼓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取得商业保理资质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人民币。

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按照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承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委托审批和管理。条件成熟后,按照佛山市事权下放工作规定,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逐步服务前移至佛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逐步服务前移至各区商务部门实施。将外商投资准入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各区商务部门实施。

(二)继续推行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推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把新设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备案回执时限减少到4个工作日。

(三)优化企业设立登记服务。对符合名称自主申报条件的名称核准业务,一律取消登记窗口的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将商事登记“银证通”服务拓展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行境外投资者商事登记就地受理及远程办理。探索佛港工商跨境文书流转信息化改革,积极争取港资企业在佛山办理商事登记时采用新版公证文书试点工作,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公证识别度。

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广应用。引导、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业务申报,支持口岸查验单位通过创新查验模式提升通关效率。

(二)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政策。为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外贸企业遵纪守法的积极性,优化口岸查验和通关流程,对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失信企业除外),进一步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三)限时办结精准帮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海关作业时间和通关时限实现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启动12360咨询投诉中心建设项目,让企业享受“足不出户”反映通关疑难的服务。指定帮扶专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拟订个性化“一对一”帮扶,做到“三提一沟通”(提取企业的产品出口计划,提前给予政策分析,提醒企业及时申报原产地证书,确保与帮扶企业日常沟通)。

八、提升税收便利化水平

(一)简化流程实现个性化办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根据新办企业纳税人的办税需求,将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等涉税事项打包列入“套餐服务”项目,纳税人新开户登记时一次性办理。

(二)实行税收递延政策。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九、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一)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建立健全专利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专利,其在佛山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可参与省内各级各类奖项评审。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对优秀的、通过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将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人民币。对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审核部门联席会议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免税进口。

十、优化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一)加强利用外资服务协调机制。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招商引资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外资工作重大问题。实行重大外资制造业项目领导挂钩联系机制,新设立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由市政府领导挂钩联系,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制造业项目由所在区政府领导和市直部门领导挂钩联系,掌握项目落地进度,全程做好跟踪服务。

(二)建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机制。对于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优先重点服务,按照从简从快、联审联办、提前预审等原则,加快重点投资项目的办结速度,比一般项目承诺办结时间快1倍完成(即压缩常规办处50%的时间)。

各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对佛山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重要意义。各区、各部门要按分工将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对各区、各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各区可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19日至本政策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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